人单位实质性审批,不单单是权利,也是义务!
他依旧准备用最常见最普遍但同样也是很多人不理解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进行反驳。
这是在生活中经常被忽略,但是在法庭上又特别有用的方法。
虽然你是用人单位,你在劳动过程中具有主导权,奖金是否符合标准由你来审核,但是,并不意味着你就能想不审核就不审核了。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你不单单有权利审核,同样,当员工经过努力达到你的标准时,你也有义务进行审核。
你故意不审核那就得说出理由,如果没有理由,那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就应该判决发放奖金。
虽然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但两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是平等的,服从管理是服从劳动的管理!
而不是说我是劳动者,那你用人单位就对我的一切有了支配权,没那回事。
可能现实中大家为了生计都得听别人的,但是到了法庭上肯定要讲道理,老唐用来回答第三个争议。
没办法,有挂就是牛逼,他现在的思维活跃程度,足以让很多律师惊叹。
一些案件在其他人手里算疑难案件,但是他上手之后很快就能有思路。
只不过有思路是一回事,怎麽把这个思路化作自己的观点,并且套用合适的法律,将这个观点说清楚,那就是另一种本事了。
系统面板上不断地将老唐的思路进行记录,然后归纳整理。
第二个争议老唐也已经有了想法。
这次他打算用《劳动法》。
律师嘛当然就是什麽法律对自己有利用什麽法律了。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这看上去是个废话,但是,老唐认为可以提炼一下。
用人单位如果出台相应的奖励,那他是不是就得把里面的情况都规定清楚了呢。
你说会议纪要没有经过公司审批所以无效,但是你没有规定说内部的奖励分配情况必须得经过公司审批啊。
那在这种模糊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争议,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才对,因为你具有主导权!
法律上的概念必须分清楚,主导权是劳动方面,而这个奖金规定也是基于劳动,所以这个时候你就是具有主导权,没毛病!
所以会议纪要是有效的。
虽然案子不大,但是老唐很有兴趣,就这麽慢慢准备着。
时间一晃到了第二天,老唐准备启程前往吕州了。
话说回来,京州这麽多个市,林城他搞了,京州也搞了,吕州好像还从来没搞过呢。
正好,这次过来看看吕州是不是个好地方。
下午,老唐从吕州火车站中走了出来,这个熟悉的地方他又来了。
当初过年没地方去,还专门跑来吕州去月牙湖
\/阅|读|模|式|内|容|加|载|不|完|整|,退出可阅读完整内容|点|击|屏|幕|中|间可|退|出|阅-读|模|式|.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第4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