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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42章 不同角度的倾向性,审判长的观(第2页/共5页)

r />     这也是,为什么在本次庭审中,他会依照法律情景进行判定的原因。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问题在哪?

    怎么判决才不影响审判长?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苏白提供的——证明吴艳口供是非法证据的证据。

    首先他对证据的确有着可以不采纳的权利。

    其次对于这种证据不进行采纳,不会受到责罚。

    说白了——

    从苏白刚才的陈述进行出发,无非就是没有客观事实证据,能够证实夏明远犯罪了。

    并且提交证据,来从侧面证明夏明远没有犯罪以及吴艳等人口供虚假。

    可是作为审判长的角度怎么看?

    他具有倾向性,那么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判?

    首先排除证据。

    一个未鉴定,而且是从侧面来证明吴昊等人口供虚假的证据。

    他有没有理由进行不采纳的行为?

    有!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这个证据有没有可能是夏明远的委托律师伪造的?

    有可能!

    所以是不是可以进行不采纳?

    的确,他完全可以等庭审后进行鉴定,然后采纳。

    但是他有没有权利直接不采纳?

    有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他有没有渎职的情况?

    并没有。

    .

    ….

    第二点,现在吴艳等人的口供是经过鉴定的,有效真实的。

    采纳口供也非常的合理。

    对这种不采纳的证据,再站在受害方的角度去进行思考相关的法律情景,属于“合理”的情况。

    至少站在审判长的角度以及监察的角度都属于“合理”。

    可能程序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是最多“谈话”,甚至连处分都没有。

    更别提有枉法裁判的情况。

    毕竟,在一些案例当中,法官是需要追求“结果正义”,而忽略一定的程序正义。

    就算是闹到网上,舆论声很大,可是自己的判决,站在审判者的角度来讲,并没有出现任何的问题。

    那么对自己能有什么影响?

    蒋峰心里面也清楚,这一次的判决有问题。

    但是上诉人拿不出相关的证据,那就不属于“诬告”的情况。

    再有,苏白最重要的陈述就是依照着第55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要依照客观事实进行判决。

    说实话,对于这一点,每一个审判长都有着不同的看法。

    不依照这一条法律进行判决,根本不影响判决结果,也不构成其他的犯罪行为。

    例如说强行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

    这种罪行的判定,在某种程度上,主要依照的就是口供。

    猥亵和骚扰这种也主要依照女性的口供。

    在某些案子中,的确需要重证据,但是“轻信口供”怎么定义?

    定义权在相关的情景当中得以体现。

    口供是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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