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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审判长。」
没毛病,这本来就是人家审判长的权利,老唐也不会说什麽,只是看这情况,这位对自己好像有点意见啊。
被告这边开始答辩,老唐看了看答辩状副本,基本上也没什麽改动。
首先说自己的行政行为没有被确认违法这明显是在胡说八道。
中院的判决书中已经确认行政依据违法,行政程式违法,并且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规定说你只能罚款,结果你直接去给人家扣押,这就是滥用职权。
老唐专门提交了中院判决书作为证据之一,而在22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明确说了: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丶变更丶确认违法或无效,或者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丶滥用职权的,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形。
这才是老唐没有去打行政违法官司的原因。
否则放在22年以前,你首先得透过复议或者诉讼来确定行政行为违法,然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
法院对于这两个诉讼是分别立案的,是否并案处理由法院来决定。
这第一条明显就是说瞎话的,第二条才是需要看的。
「虽然在执法中存在一定不规范之处,但是,原告刘巧巧在冲突中不断辱骂踢打我方执法人员,后续冲突发生,原告方受伤。」
「因此,我方认为,刘巧巧同样也要承担责任!」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综上所述,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讲道理,第二条还是可以看看的,说人话就是,虽然我们违法执法了,但你那直接动手,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虽然你受伤了,但你受伤不应该全部归咎于我们的执法,你先动手也是原因之一,所以你也得承担责任!
看着好像无厘头,但这是赔偿类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这个问题上就是要探讨责任划分,这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
如果不理解,你把这个案子换成一般侵权案件就能理解了。
举例子,张三和李四互殴,张三说你先动手的,虽然我挑你在先,但你要是不动手,那咱俩也不可能打架。
所以,尽管现在我侵犯了你的生命健康权得赔你钱,但你也有责任!
但是,老唐之前看到答辩状的时候是真的想笑,他很怀疑对方律师到底是怎麽想的。
这个案子从来都不是普通的赔偿纠纷,这是牵扯到违法执法,可能得打击报复,有罪判决后又无罪判决的案件!
十万块而已,说穿了那真的不是钱的问题!
但有点可惜,对面的代理律师好像真的认为在这里面钱很重要··
可能研究了一下自己前面的几个案子吧,前面几个案子自己确实是充分地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利益来着。
可是这个案子不一样,任务目标老唐可是一直记在心里的!
举证质证环节没什麽说的,这次开庭用的证据基本上都是之前刑案中用过的,这要是出现什麽假证据,那可就有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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