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黄雪梅将剧毒化学品带到了宿舍内。”
“黄雪梅和朱芸有矛盾,所以有了作案的动机。”
“然后黄雪梅在将剧毒化学品带到宿舍内的时候,又将剧毒化学品涂抹在朱芸的洗漱用品当中。”
“这是检方所陈述的情况是吗?”
陈乐:“对的。”
万向东:“可是检方有证据表明,黄雪梅将化学用品涂抹在朱芸的洗漱用品当中了吗?”
“检方只是有证据证明黄雪梅将剧毒化学用品从实验室带到了宿舍内。”
“还有就是黄雪梅和朱芸有着矛盾。”
“可是其他的呢?”
“例如说涂抹的过程,如何涂抹的,是不是黄雪梅涂抹的。”
“有证据能够证明吗?”
“检方怎么证明涂抹在朱芸洗漱用品中的化学用品是黄雪梅从实验室带出来的?”
“如果说因为黄雪梅和朱芸两个人有矛盾,就表明黄雪梅故意投毒。”
“那么我只能说,检方的陈述完全不成立,完全是依靠个人的主观来进行判定判罚!”
陈乐微微皱眉:
“我方并不是依靠主观来进行判定办法,而是根据现有的客观事实以及间接证据来进行的判定。”
“根据时间线能够明显的表明。”
“黄雪梅和朱芸是在爆发了巨大的冲突后,前往实验室窃取的剧毒化学用品。”
“窃取完剧毒化学用品,没多久的时间,朱芸中毒。”
“可以从时间线上明显的看出来,作案凶手就是黄雪梅。”
万向东再次强调:“我还是那个问题,我想问一下,检方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涂抹在朱芸洗漱用品的化学用品,是黄雪梅从实验室中带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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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乐:“在本案当中,在投毒时间内进入黄雪梅和朱芸宿舍的没有其他人,只有本宿舍内的人员!”
“也就是说只有宿舍内的人员才能够接触到朱芸的洗漱用品!”
“从这一点上来看,黄雪梅的犯罪行为很明显!”
陈乐同样做出了回应。
对于陈乐的回应,万向东拍响了桌面。
“我就想问检方一个问题!”
“检方说的这些都是间接证明,并且都是根据主观进行的推测行为!”
“可实际呢?”
“实际上检方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黄雪梅进行了投毒。”
“检方说的是黄雪梅从实验室窃取化学品,可是存不存在一种可能.…”
“是宿舍内的其他人偷取了黄雪梅从实验室窃取的化学品进行了投毒的行为?”
“有没有这种可能性?!”
“就算是有千万分之一的可能性,那么所谓的间接证据都不能够证明黄雪梅进行了投毒!”
“要想证明黄雪梅进行了投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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