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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60章 再现经典名场面!反复反驳!(第2页/共5页)

判长席位上,关东风平静开口:“那么,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一下你方的其他观点吧。”

    “不过,作为审判长,我在此进行提醒。”

    “请被告方委托律师不得在答辩期间,陈述与本案,或者是与庭审无关的事项,关于其他方面可以在法庭陈述方面进行,但不得在答辩期间进行。”

    “好的审判长。”

    苏白点了点头。

    这场庭审存在的问题太多了,就从简单的证据方面来说,就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至于审判长,对于他有意见。

    苏白:?

    就算是再有意见,那么他也要帮他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法律权益。

    无罪就是无罪!

    “审判长,我方接下来要陈述的是关于检方控告的证据方面。”

    “按照检方提交的证据来说.…”

    “证据具体内容有:我方当事人主动承认了自己犯下的罪行。”

    “并且交代了事情的起因和经过以及相关的事项。”

    “我想请问一下,关于本场庭审的事件起因经过以及相关事项和物证的准备,有没有经过相关的考证?”

    “就比如说:在孟子义的陈述当中,他是如何杀害两位当事人的?”

    “在提交的证据中,孟子义的陈述当中,他是手持刀具,将两位当事人杀害。”

    “那么这个刀具呢?减方和执法方有没有找到相关的刀具凶器?”

    “孟子义只是在审查的时候陈述了自己用刀杀了顾乔和谢伟。”

    “陈述了怎么杀的。”

    “陈述了相应的过程,先不提这个相应的过程是否是真实的,依照提供的证据来看,这些过程陈述的都非常的合理,非常的具有针对性以及依据性。”

    “但是并没有凶器。”

    “凶器在哪里?”

    “作案的工具为什么找不到了?”

    “没有了最重要的物证,就不能够形成相应的证据链,为什么依照这些来判定孟子义死刑?”

    “这完全的不合理!”

    “再有,孟子义从聚餐到案发现场,开车只需20分钟,在聚餐的时候,孟子义没有车,那么他是怎么到的案发现场?”

    “按照他的“口供”,是打了一辆出租车,关于这辆出租车的线索有没有进行查证?”

    “执法方和检方想要调查出一辆出租车的线索,应该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为什么迟迟没有找到这辆出租车?”

    “究竟是找不到这辆出租车,还是不存在这辆出租车?”

    “基于以上我方的总结如下:”

    “第一:凶器未找到。”

    “第二:从聚餐地点到案发地点,没有找到出租车,等同于——基于基本逻辑而言,孟子义,想要从聚餐地点到案发地点,在时间限度上并不足够。”

    “基于以上两点,我方认为证据不足,需要检方进行补充。”

    “以上就是我方的其他观点。”

    在苏白陈述结束后,检方席位上的公诉人,柏浩杰针对苏白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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