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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54章 证人诬告,控告律师:你想把我(第3页/共5页)



    只能保持沉默。

    王强已经告诉过她了,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只要保持沉默就好了。

    而王强则是一口否认:

    “一审的时候我们没有提出来,原因不重要,重要的是现在是在二审的庭审。”

    啧啧.…

    行行行!

    是在二审的庭审,这句话回答的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

    不过.…你们在一审上面都没有提出来,你们两个认识。

    在二审的庭审上说你们两个认识?

    这不搞笑吗?

    你把合议庭成员和公诉人当做什么?

    无非就是审判长和公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们两个人不认识。

    苏白的这种猜测,的确是没有证据,如果在民事诉讼当中,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

    可是在刑事诉讼中,这种只是有着合理的怀疑依据,并没有实际性的证据,不做庭审场上和判决上的运用。

    苏白继续开口:“现在的确是二审开庭,可是根据证人的指控情况,我方有权利确认证据链的完整性。”

    “对于我方的这种怀疑,我想请控告方和检方能够出示完整的证据链。”

    “来打消我方的疑惑,否则的话,我方完全可以有权利去怀疑,证人所指控的并不是事实,而具有伪造的嫌疑。”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在本次庭审上存在着程序违法的行为。”

    “所以我方请控方和公诉人能够拿出相应的证据。”

    刑事诉讼。

    说白了!

    不像民事诉讼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可是可以适应疑罪从无。

    在刑事的诉讼当中,无论是证据的来源,还是证据链的完整性,都需要去证明。

    就比如说孙怡作为证人所陈述的,她和王强是认识的。

    并且是提前认识的。

    这种提前,指的是在广有志这个案件发生的前提之下,保持了一定时间段的认识和联系。

    基于这个条件。

    那么执法方和公诉方都要提供孙怡和王强是提前认识的证据。

    例如说:两个人的聊天记录,两个人是否有联系方式。

    或者说,在两个人接触的情况下,是否有人能够证明两个人是认识的关系。

    这就是证据的来源。

    要不然你只是嘴上说你们两个认识,但是却无实际的证据证明你们两个认识,这在法律上,在审判长的采纳证据中是不会被采纳的。

    并且。

    这场庭审最关键的一点也就在这里。

    如果说,孙怡作为证人进行指正的话。

    认定她和王强之间有关系,并且有着提前认识的好友关系。

    那么这场庭审,广有志很有可能会被判,可能刑罚较轻,但是还是有着巨大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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